1995年10月,中村健一和沈怡开了一家从事水产类生意的商行。1998年,由于她的翻译和沟通,中村健一顺利地以低廉的价格与中国舟山两家海产品贸易公司作成了几笔红鱿鱼生意。1998年10月,中村健一再次要求沈怡共同前往舟山。中村健一对沈怡说,这是笔150吨的大生意,这批货日本已有几家大水产公司等着要,只要货到,款项立刻就能全额支付给中方。在沈怡的努力撮合下,双方达成协议。当中方代表提及是否在“品质条款”上再订得细一些时,中村健一通过沈怡翻译说:“这倒不必了,前两次与贵方签订合同时,我们没在这方面多费精力,不也合作得很愉快,我们绝对信任你们的质量。”最后,双方签订了交易量为150吨的一等品红鱿鱼,折合人民币340余万元的订购合同。中村健一还支付了2O%的订金。
1998年11月,从舟山发出的第一批红鱿鱼运抵日本大阪,同月中旬和下旬,最后两批货也抵达大阪港,可一个月过去了,中村健一的款项分文未付。中方急了,发出了催款电报,却没有回音。终于,他们收到了来自日本的“违约扣货通知单”。“通知单”上写着:因中方发出的一等品红鱿鱼的质量与合同中签订的“一等品”不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故扣货以作赔偿!舟山两家公司顿时傻了眼!原来,在红鱿鱼贸易中,一等品红鱿鱼除了大小、新鲜程度与二等品红鱿鱼不同外,色泽是白色的,而二等品红鱿鱼的颜色则有些发黄,那是因为经过冷冻的缘故。但一等品红鱿鱼通过冷冻船运到日本,颜色也会变黄,这是在长途运输中使用冷冻后无法避免的,在一般的水产交易中,收货方通常不会介意这一点。但如果收货方真的在“一等品的红鱿鱼兼有二等品的颜色”这方面计较起来,而合同的品质条款上又没有详加注明,那发货方届时只能承担违约责任。中村健一正是发现前两次在与中方签订合同时,中方都没有要求在品质条款上签订得很详细,认为自己在品质条款上钻空子,可以从中获得一笔巨款……
中村健一所做的一切,沈怡一点也不知晓。1999年4月的一天,沈怡对这件事听到一点风声,向丈夫了解却问不出个所以然,于是拨通舟山的国际长途问个究竟。谁料对方一听询问情况的是中村健一的中国妻子,立刻厉声出言指责她是“卖国贼”,无论沈怡怎么解释自己的无辜,对方却根本不相信。当天晚上,中村健一与沈怡之间就这件事爆发了激烈的冲突。沈怡终于明白,自己无意中充当了丈夫骗人的“托儿”。在沈怡的严厉指责下,中村健一恼羞成怒,冲妻子吼道:“中国人在国际贸易中缺乏必要的意识,那就要付出代价!你既然到了日本,既然嫁给了我,就别再老是什么中国、同胞……你记着,你是我的妻子。”沈怡义正词严地说:“如果我所嫁的人是一个没有品格和道德的人,那么结婚根本就是一件错误的事!你知不知道你的行为就像当年日本侵略中国,掠夺别人的财富那样令人感到可耻又恶心……”话音未落,就听见“啪———啪———”响亮的两声,恼羞成怒的中村健一竟抡起手掌狠狠地打在了妻子的脸上……
第二天,沈怡便带着女儿住进了旅馆,沈怡悄悄开始了对此事的详细调查。当中方得知沈怡确不知情,而且为了给同胞讨还公道,竟准备和丈夫对簿公堂时,不禁大为感动。没几天,来自舟山的合同复印件、红鱿鱼出港质检书及中方草拟的事发经过等材料以最快的速度寄到了沈怡的手中,中方还以书面形式郑重委托沈怡为中方全权代理人。1999年5月,沈怡一纸诉状把丈夫告到了大阪市简易法院。在法庭上,中村健一始终咬定自己是贸易中的受害者;而沈怡则厉声指责中村健一是精心策划后设下圈套欺骗中方。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是:起诉中村健一犯欺诈罪的证据不足,无法立案,驳回起诉!沈怡并不罢休,6月,她又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下来了,法院对中村健一的贸易欺诈没有定性,倒对他动手打自己老婆的行为定了个“虐待家庭主妇罪”。
沈怡的犟劲上来了。她将详细材料再次整理后,跨进了大阪市高等法院的大门。这一次,她把事情从开头到结尾有序地连贯起来,并把中村健一如何利用自己向中国两家公司布下圈套的详情如实呈上。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这场官司使夫妻情分彻底破裂!大阪市高等法院的判决是:中村健一诈骗罪名不成立;若双方终止合同,则中村健一退还中方货物,中方退还中村健一已支付的20%订金;若中村健一已对货物做了处理,折成时价悉数退还中方。沈怡历经千辛万苦,终于为舟山两家公司追回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9年秋,沈怡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离婚申请书,然后带着不满两岁的女儿,踏上直飞上海的航班,离开了那令她心碎的异国他乡……
(《知音·海外版》第3期沈培风文)